近年来,国家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力度,企业在充分享受该项政策的同时,风险也随之而来,如何来判断企业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需要一系列的定性判断,如行业的定性判断,项目的定性判断,模式和归类的定性判断等。其中项目的定性判断,即企业所立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不仅企业难以判断,税务机关也很难判断,如果判断失误,错误的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则可能给企业带来一系列的涉税风险。为指导企业和税务人员理解把握政策,2018年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从政策概述、主要内容、核算要求、备案和申报管理等方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全面解读。为力求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更精炼地展示政策要义,2023年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又推出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对研发活动界定给出了判断要点,即企业研发活动是指具有明确创新目标、系统组织形式但研发结果不确定的活动,企业按这三个要点来判断研发项目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另外还给出了研发活动与其他产业活动、科技活动之间的边界说明。在政策执行的实操过程中,研发活动的判断由于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成为了准确执行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难点,税企双方的争议仍不断。为帮助企业和税务人员更好地理解研发活动特征,解决判断的难点,科技部政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23年7月从研发加计扣除提请专家鉴定的项目中,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详细解释“创新性”的判断依据;2024年12月又挑选了3个典型案例,形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二辑)》。
有感于第二辑的第二个关于选育优质虫草花新菌种的案例,笔者碰到的制药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我们认为企业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案例背景】
某制药公司从事药品生产、中草药种植等业务。当年产生研发费用若干元,但根据了解,该公司的研发项目有部分是在原有药典的基础上变更辅料使得生产过程中样品颜色偏浅,重新修订性状、变更规格;或是更改工序顺序以此提高产品得率及选出最佳工艺参数。
【风险分析】
(一)项目目标没有体现创新性
笔者认为,研发项目是药典上就存在的药品,只是在性状及口感上有所改变,缺乏明确的创新性;部分研发项目主要是运用对工序流程的简单改变优化,也不能体现技术创新性。
(二)项目组织实施的材料缺失
项目虽然由研发部门提出项目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立项通过,并由研发部门组织实施,但研发过程的日志、进展报告、测试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效益等资料缺乏。
(三)研发结果没有体现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研发项目最终体现的药效方面未有明确资料证明药效功能有所改变,且研发项目是药典上就存在的药品、药效沿用药典上原药品的药效,并未体现“研发结果不具确定性”的特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项目不完全是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没有类似案例中的专利权、标准制定和生产工艺规程制定方面取得成果的佐证资料,强行判断为研发活动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建议企业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需谨慎对待。
作者: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江西)有限公司合伙人 熊娟 / 助理 余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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