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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2025年03月27日

对于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因无法转让所有权,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会与业主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转让给业主。那么,该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一、政策规定

让我们看下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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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析

印花税税目中,与转让无产权地下车位事项相关的税目有:买卖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租赁合同。

①买卖合同的判断: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而地下车位属于不动产,故《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属于“买卖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

②产权转移书据的判断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四项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其中,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只有所有权转让书据需要按税目缴纳印花税,而转让车位永久使用权并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故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征税范围。

③租赁合同的判断

首先,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行为。在租赁关系中,承租人需按约定支付租金,且不得对租赁物进行随意改动或处置。如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而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则获得了相对独立的使用权,可以在合法范围内自由行使该权利,原转让人通常不再享有相关权益。

其次,从所签订的合同形式来看,转让地下车位永久使用权签订的是《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与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合同条款、各方权利义务等不同,纳税人也并非是为了少交印花税而选择规避租赁合同形式。

另外,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的使用权转让,在“产权转移书据”而非“租赁合同”税目下,也可说明,使用权转让行为并不等同于租赁行为。

因此,转让车位永久使用权不等同于租赁车位,不属于“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

三、总结

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无需缴纳印花税。但税务上对此并未有明确规定。对于安徽、内蒙古、河南地区,当地税局回复不缴纳印花税;对于其他地区,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处理。

安徽、内蒙古、河南地区税局的回复:

问题:请教一下,房开企业销售无产权车位印花税按照0.05%还是安0.03%?谢谢

答复: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为此,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应贴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6-24

问题:请问转让无产权车位的使用权,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销售无产权的车位,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应贴花。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5-08

问题:房地产与客户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车位价格2万,同时赠送1000元家电,优惠后实际收款2万。请问:该协议是否缴纳印花税?如何缴纳?分车位和销售家电适用的税率吗?

答复: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2.产权转移书据;……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由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0.3‰贴花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商品房销售合同,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若房地产企业转让的车位是在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则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若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车位,由于不需要到政府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对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缴纳印花税。具体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9

作者:湖南中汇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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