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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局首推营改增试点工作实务操作规定
2013年01月14日

                                                作者: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洪希娜 赵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北京将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为了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北京国税局网站于8月8日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中申报缴税及发票管理等事项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这是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北京国税机关发布的第一个关于试点实务操作的政策规定,该说明就试点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控机具使用以及发票衔接等四方面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就说明的重点内容,介绍如下:
1、纳税申报
说明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应在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试点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目前纳税申报的不同方式,选择不同的申报衔接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网上申报申请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9月25日。
2、税款缴纳
说明规定,所属期限为2012年8月的税款仍在地税部门缴纳。所属期限在2012年8月以后的税款应在国税机关缴纳。
2012年10月征期前,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将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电子缴税方式,试点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选择税款缴纳方式,其中选择用实时缴税方式的,需与国税机关签订实时缴税协议。
3、税控机具使用
说明就试点前不同身份的纳税人转入国税后如何衔接使用税控机具分别予以明确。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试点纳税人转到国税后,除只开具非税控机打发票的情况外,均统一要求使用国税税控机具开具发票。其中,在本次试点中属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均可享受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4、发票衔接
说明中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本次对原北京地税13种发票分别采取简并、保留和替换的方式进行衔接。为便于纳税人了解具体发票种类的变化,说明中专门制作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国、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供试点纳税人对照执行。
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结存发票要到地税机关缴销。同时为了确保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能够顺利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可以自2012年7月25日起,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购手续。试点纳税人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领购到的发票自2012年9月1日起启动,不得提前开具。
 
附:北京国税局有关此规定的原文链接:http://www.zhcpa.cn/research-detail.aspx?id=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