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不过近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被税务稽查的案例屡见不鲜,被稽查企业研发费用的风险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以下为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稽查案例:
【案例一】
某企业被税务稽查认定为虚构研发项目、虚报研发费用偷税被要求补税罚款滞纳金合计180万!
2024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布了一起案件,某科技企业因虚构研发项目、虚报研发费用,企图“吃”国家税收优惠的“免费午餐”,结果被依法查处,不仅需补缴税款104万元,还额外承担了滞纳金和罚款,总金额高达180万元!
【案例二】
宁波某公司因为废料收入没有冲减研发费用被税务稽查,违法事实如下:
2020年至2022年,你单位研发新产品试制中产生废料收入合计227159.29元,具体为:2020年有废料收入51327.43元,已冲减研发费用15103.60元,其余36223.83元已享受税前加计扣除(75%),导致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1358.39元;2021年有废料收入82150.44元,未冲减研发费用,全额享受税前加计扣除(100%),导致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2053.76元;2022年有废料收入93681.42元,已冲减研发费用12560.80元,其余81120.62元已享受税前加计扣除(100%),导致少计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81120.62元。(上述内容摘自“甬税稽一罚〔2024〕35号”)
【案例三】
2023年下半年,某企业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研发费用风险推送被税务局约谈,并被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具体风险推送内容为:
1、根据风险疑点明细—扩展信息提示,该纳税人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年度研发费用526,679.28元,2022年度财务报表选择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利润表”无“研发费用”栏,数据提取有误,风险不能被准确指向。
2、该纳税人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无形资产摊销额”为12,801.76元,但“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22行专利权24行著作权26行非专利技术28行软件的第5列税收摊销额为0元,可能存在虚增无形资产摊销进行加计扣除的风险。
随着近两年研发费用被风险推送及税务稽查补税案例的增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的增大,对于希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需要更加注意研发费用的合规性处理,在此笔者也建议大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的防控,以便应对后续可能存在的税务局风险推送或者税务稽查,安心放心享受研发费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首先,企业要确认自身是否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一)是否属于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
(二)是否属于下列不适用加计扣除活动所产生的研发费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是否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
财税〔2015〕119 号文件对研发费用会计核算提出了若干要求:
1.遵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分别核算: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其次,企业要判断自身是否存在如下可能会被风险推送的情形
(一)委托、合作研发的项目合同未经科技行政部门登记
(二)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导致企业所得税退税
(三)研发活动支出占公司同类型总支出比例过高
1.直接从事研发费用人员的工资薪金全公司人员工资薪金总额的比例过高
2.直接从事研发费用人员的五险一金占全公司人员五险一金总额的比例过高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占全部加计扣除金额比例过高
4.研发费用占收入总额比例过高
(四)研发人员存在异常
1.研发立项报告人员和专利证书人员不一致,且专利证书人员不是本公司编制;
2.研发人员工时、工作内容相近但时薪相差较高
(五)研发材料或者耗材存在异常情形
1.研发领用材料未实际投入研发活动;
2.研发回收废料未冲减研发费用支出;
再次,企业要积极整理备查所需的资料
(一)相关税务法规明确要求备查的资料
1.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决议文件;
2.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针对的是存在委外研发、合作研究开发情形);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比如采用按工时分配的,需提供工时分配表等);
5.“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务必准备);
6.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7.税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笔者建议增加留存备查的资料
1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购买证明,个税申报记录,考勤记录,研发项目的工时分配记录(人工工时)、工资支付记录等;
2.研发人员汇总表(含岗位、学历、学位、在职时间起止等);
3.研发材料领用单、出库单、记账凭证;
4.研发产成品、废料、边角料、样品结转记录;
5.研发设备或仪器折旧、无形资产费用分配的工时记录;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要求,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最后,企业要掌握高新企业认定、加计扣除和会计准则中关于研发费用的各项差异
以下为研发费用在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中的列支范围和口径差异,只有准确理解不同口径和差异的影响,才能更准确的归集和加计研发费用,以避免出现因理解错误而产生的税收风险,更轻松的应对稽查。
项 目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 会计规定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科发火〔2016〕19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
人员人工费用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 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直接投入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 |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
无形资产摊销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设计试验等费用 |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符合条件的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 |
其他相关费用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 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
本文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2.财税〔2015〕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4.财税〔2018〕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作者: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吴婷婷/合伙人 张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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