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但凡逛个商场就能看到各种各样活动,“满减”、“满送某礼品”、“积分送礼品”等等,心满意足买回家了,可是这些促销活动中商家和个人涉及哪些税收呢?且待小编详细梳理:
一、折扣销售:
实务中,折扣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商业折扣,另一种是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企业为了促销而在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即净额)确定收入;现金折扣,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关于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发[1997] 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也可以称为搭赠,是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买一(多)赠一(多)。用于搭赠的货物,可能是销售的同种产品,也可能是不同产品,还有可能是外购商品。
1. 买一赠一
销政策中的搭赠与税收法规中的赠送是有本质区别的。对于搭赠来说,购买主货物是前提,不购买主货物就没有赠品,主货物与赠品不可分割。这里虽然有“赠”的字眼,但客户是付货款才得到的赠品,实际是以货款换到了主货物和赠品,是有偿的交易,也就是说,此处的“赠”仅仅是一种宣传的口号。而税收法规中的赠送,强调的是无偿性,赠与者对接受者不能要利益上要求。如《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的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可见,促销政策中的搭赠与税收法规中的赠送本质区别在于:搭赠是有偿的,而赠送是无偿的。,出于反映业务实质及避免涉税风险的目的,对搭赠的会计处理方法,可采取两种途径,一是将赠品记入成本,一是将赠品在发票中体现,同时以赠品价格做为商业折扣。
关于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因此,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并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对于“满*减*”的折扣,企业所得税现行文件不再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因此,可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商业折扣的所得税处理。
关于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规定: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买一赠一”对赠品的税务处理,不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均不予以单独征税。
2. 购物满*元送折扣券*元
关于增值税,企业的折扣券是在消费者购物付款后才赠送的,且消费者是按照商品的标价据实付款的,对持券的消费者来说,只有再次购物时才能使用折扣券,所以,折扣券并不是对所购商品价款的实质折扣。依照现行税法,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缴纳增值税,不能扣除折扣券金额。
当消费者使用折扣券抵价购买商品时,如果企业把折扣券视同商业折扣,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那么可以按扣除折扣券的金额确认应税销售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消费者使用折扣券抵价购买商品时,如果企业将折扣券视作无偿赠送,没有以折扣形式体现,那么折扣券抵价金额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三、积分有礼
在刚刚过去的天猫双11购物狂欢中,想必不少买家在形形色色的商家中可以看到“购买积分达到*即送*”的标语,这是商家为增加营业额所祭出的一件法宝,法宝虽小,但却有不少门道,在此,小编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税务问题。
关于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货物。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所以,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属于无偿赠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商通过以上方式无偿赠送的的礼品,应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综上所述,电商开展“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货物的税务处理上,不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予以征税,个人所得税区别具体情况征税或不征税。
四、平销返利
平销返利,就是生产企业以等于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而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按返利的支付方式,对返利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返还货款,一种是冲抵后期的货款。
1.直接返还货款
关于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场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侓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上可见,对于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返还资金,商场不出具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冲抵后期的货款
关于增值税,如果返利不是在每次销售时预先提取出来,并且购买方又不想向税务机关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受税务机关的制约,就只能以前期返利来冲抵后期的货款
但是采用这种方法会产生两个缺陷。第一,由于后期销售额不确定,若后期销售额小于前期,可能造成折扣太大、销售净额偏低。这就产生了风险:如果打折幅度过大,明显或者远远低于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要由税务机关来核定销售额。第二,如果与经销商中止业务,剩余返利的处理面临难题。此时企业支付的返利,因无法做到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也就无法在计算增值税时从销售额中减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按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而收到返利的经销商,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要按税法中关于平销返利的规定计算冲减进项税额(见国税发[1997]167号、国税发[2004]136号)。
五、网络红包
现如今,很多人都喜欢用qq、微信等聊天工具互相发红包,特别是逢年过节,“抢红包”沾沾喜气已经俨然成为一种新风俗。近期,天猫双11购物活动就发送了大量的网络红包,但红包要不要征税,则成了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今年3月份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明确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税,收税应由发红包企业代扣代缴。”
关于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悦。
4.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作者: 梁潇 方敬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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