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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税前扣除探讨
2026.09.23

2006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首次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项单独的资产类别予以确认,并引入了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这一制度创新顺应了资本市场对资产价值真实性的诉求,也为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的会计选择空间。然而,会计制度的进步却引发了税务处理上的困惑:当企业在会计上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而不计提折旧时,税法是否仍然允许其就该项资产计算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一问题的现实意义十分突出。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投资理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房地产行业是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行业,但因业态的多样化以及实际需求等原因,金融、商业贸易、交通运输、生物医药等行业也有不少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对这类企业而言,折旧税前扣除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现金流状况,影响不可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