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Vision->Research
“分割单”在集团公司之间使用需要注意的税务风险
2024.04.03

一个企业的使命就是创造利润,创造利润的途径就是尽可能的扩大收入和控制支出、降低成本。而采购管理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主要项目之一,票据的合规性更是我们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集团企业中,集团企业的采购管理一般是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即集团公司的物资管理部门主导整个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货物、服务的购进,进而达到控制支出、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在日常处理中集团公司为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共同购进服务、货物,或者单独为集团公司购进货物、服务时,发票如何取得?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得税能否运用28号公告中所说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带着这个疑问接下来笔者就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情形1. 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共同接收服务

问: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接收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票开给集团公司,支出需要分摊到各个子公司,集团公司可否全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子公司是否可以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增值税方面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由于需要开具分割单给子公司,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金额并非集团公司实际负担和发生的支出,集团公司分割给子公司的部分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按照分割单金额中对应的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子公司:子公司收到集团公司开具的分割单,由于子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能全额记入成本费用。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文件规定,增值税抵扣凭证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国内旅客运输凭证等。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扣除分割单中分割给子公司后的余额部分,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子公司:子公司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扣除凭证,在分摊方式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以集团公司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情形2. 集团公司为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统一采购货物

问: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接收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票,发票全部开具给集团公司,支出需要在集团公司与各个子公司间分摊,增值税如何处理?子公司是否可以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增值税方面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可全额抵扣增值税,同时给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销项税。

子公司:不可以按照分割单作为入账依据和税前扣除凭据,需要用集团公司作为转售货物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同情形1。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全额计入“物资采购”、“原材料”科目,调拨给各子公司时,根据购进时的单价及调拨数量作为转售货物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各子公司。

子公司:根据28号公告规定,共同购买货物的支出,不属于凭分割单税前扣除的情况,子公司要依据集团公司开具的发票及物资调拨单进行账务处理,不能仅凭集团公司的分割单或者是调拨单入账。

政策依据:同情形1。

情形3. 集团公司为子公司单独购买服务和货物

问:集团公司单独为子公司购买服务、货物,合同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直接签订,相关服务成本由集团公司列支,并且由供应商向集团公司开票、收款。子公司是否可以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增值税方面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属于转售服务、货物,应按照销售给各子公司开票确认销项税。

子公司: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计入成本或者是原材料科目,同时作为属于转售服务、货物,应按照销售给各子公司开票确认销项税,不能给子公司开具分割单或者是物资调拨单。

子公司:集团公司单独为下属子公司购买服务、货物,不可以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根据2018年28号公告规定,必须是共同接收服务才可以采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所以需要取得集团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对于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服务行为,虽然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得到税务局认可,但集团公司取得这些支出中分割给子公司的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从总体看会损失一部分进项税额抵扣。因此集团公司可以采用统一采购分别开票的形式,对于无法实现统一采购分别开票的,应做转售处理。供应商先将发票开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按照子公司的采购金额分别开票给子公司。这样既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正常扣除,也不会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浪费。

作者: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李建梅

本文版权属于作者所有,更多与本文有关的信息,请联系我们:

电话:010-5796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