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我国社会中特殊困难的群体,安置残疾人就业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达,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2023年第37次全国残联工作会议强调,要持续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政策,改善服务,提高城乡残疾人就业增收水平。对于现有的残疾人创业、就业相关税收支持,笔者做了一些归纳总结,我们来看看不同主体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
1.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减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条件(同时适用以上两种优惠内容):
残疾人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二、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增值税即征即退
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条件: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内容: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企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条件(需同时满足):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作者: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助理 樊一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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