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1日,财政部应急部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下发修订版《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意在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对比修订版《管理办法》,扩大了适用行业范围、扩大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及相应提高计提比例,所以笔者认为如何按照修订版的《管理办法》使用好安全生产费用,有必要再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范围变化、会计核算、税务处理等内容与大家作个交流探讨。
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基本介绍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筹措有章。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足额提取。
2.支出有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据实开支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
3.管理有序。企业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
4.监督有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内外部监督机制,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和社会责任报告。
二、安全生产费用修订版主要变化
1.扩大了适用行业范围
(1)新增了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民用爆炸品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业炸药、工业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两类行业(电力生产是指利用火力、水力、核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以及地热、潮汐能等其他能源转换成电能的活动。电力供应是指经营和运行电网,从事输电、变电、配电等电能输送与分配的活动。)。
(2)调整了交通运输、冶金、机械制造三类行业范围。
(3)从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中单列出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2.调整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适度提高了煤炭、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烟火爆竹、机械制造六类行业标准。比如: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取标准由吨煤30元提至吨煤50元。提高矿山工程项目安全费用计提标准,由原来的2.5%上调到3.5%。
3.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
根据近几年企业安全生产需求,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等内容纳入使用范围。此外煤炭生产企业增加了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智能化建设、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推广应用支出。
4.明确财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处理方式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
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应当取得发票、收据、转账凭证等真实凭证。
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5.优化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机制
(1)简化安全生产费用缓提、少提审批流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月初结余达到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及以上的,自当月开始暂停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直至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结余低于上一年应计提金额三倍时恢复提取。
(2)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不再作备案要求。
(3)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专户核算”规定调整为“专项核算”。
(4)将监管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统计制度在《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6.其他注意事项
(1)明确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时点:比如,对于煤炭生产企业,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2)强调本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企业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除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还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经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等机构审议的书面说明。
三、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第三条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具体分录:
(1)计提安全生产费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2)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费用化)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购入需安装的安全防护设备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累计折旧
四、安全生产费用税务处理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即税法上采取“据实扣除”的原则,安全生产费只允许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前扣除而不是按计提数税前扣除。
五、常见热点问题关于安全生产费用税务处理
1.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购置设备,能否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低于500万以下设备,比如购置一台瓦斯抽采设备,单价450万元,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复:可以,财税2018年第5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以在此期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不存在税会差异。
2.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的资产,能否享受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复:由于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不属于财政拨款来源,只要购置设备属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范围,即可以享受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资金购买的资产,用于研发活动,该部分折旧费如何进行加计扣除?
答复:从资金来源上讲,并未规定安全生产用资金购买的资产用于研发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所以对于该部分折旧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
如果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无论是否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即强调无论会计如何核算,均按照税务处理能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不准确,税务如何处理?
答复:《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即根据《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的规定来调整税会差异。
至于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企业可以根据后续整改变化要求的账务处理变化,再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六、案例分析
某省煤矿生产企业2022年全年产煤120万吨,根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标准为30元/吨,2022年全年共计提安全生产费用3600万元,2022年安全生产费用实际使用情况,其中费用化支出3000万元,购买设备形成固定资产支出300万元,资产于2022年11月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一次性计提折旧,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3年,符合税务上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1.会计处理
(1)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原选煤-安全生产费用 3600万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 3600万
(2)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时
①属于费用化支出,直接冲减安全生产费用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费用化支出 3000万
贷:银行存款 3000万
②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先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计入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科目,一次性计提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仅需按照固定资产来日常管理。
借:在建工程-设备投资 3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万
贷:银行存款 339万
借:固定资产 300万
贷:在建工程-设备投资 300万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支出 300万
贷:累计折旧 300万
2.税务处理
(1)首先对于企业预提的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金额为3600万-3000万-300万=300万元;
(2)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即费用化支出3000万,无需纳税调整。
(3)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可以根据企业是否享受“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的政策,分两种情况来进行处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纳税情况来选择哪种方式对企业更有利。
①一般处理方式(不选择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该企业2022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300/36=8.33万元,2022年折旧纳税调增金额=300-8.33= 291.67万元。建立备查台账,企业在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纳税调减100万元、100万元、91.67万元。
②享受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
该企业2022年可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为300万元,无税会差异,无需纳税调整。
七、结论:企业如何使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首先,需要根据最新的《管理办法》按照每个行业规定的计提标准进行提取,并按照行业规定使用范围内来使用,减少监管部门的处罚风险;
其次,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应当依法进行调整。即前面提到的根据《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规定来进行税务处理,对于属于资本性支出的税务处理要建好备查台账,以便后续折旧摊销的转回调减。
最后,需要结合最新的税收政策,让企业在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同时,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加速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
作者:中汇山西税务师事务所经理 张明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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