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 事项 | 新政策:财税(2014)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专票开具 | 旧政策 | 
|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符合简易计税方法条件的) |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
| 含:财税[2009]9号、财税〔2008〕170号、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不可以 | ||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不可以不代开 | ||
|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 依照3%征收率 | 可 以 | 依照6%征收率 | 
|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 |||
|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 |||
|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 |||
| 自来水 | |||
|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 |||
|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依照3%征收率 | 可以 | 依照4%征收率 | 
|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 |||
| 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 | 3% | 回原地补开 | 6% | 
| 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 | 3% | 可以 | 4% | 
|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 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不可以 | 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6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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