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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2019年11月06日

中央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版纳税服务规范

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新版《规范》从减少各类办税证明、简化办税流程、压减办理时间等方面进行了改进。在精简办税资料方面,70种外部门证明类资料不再需要报送,148个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

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直接入市、债券通等多种渠道投资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中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同步修改。经修订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地方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税收业务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