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中汇视野->行业资讯
6小问教你了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
2018年10月15日

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认证抵扣吗?

答:不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稽核比对时限是多久?

答: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报送比对?

答:(1)登陆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数据采集,找到需申报的项目

1539592187907930JGfd.jpg

(2)新增并进行填写

1539592222435671NPRb.jpg

(3)填表说明:

① 所属期默认为本月度。

②“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填发日期”“税款金额”为必填项:

“专用缴款书号码”格式,如220120081018227577-L02

“进口口岸代码”格式为:4位数字,且与专用缴款书前4位一致

“填发日期”格式为:YYYY-MM-DD日期格式

“税款金额”格式为:大于0,且保留2位小数

③ 全月均可申报,允许多次发送

(4)申报发送

1539592254849918MkYg.jpg

(5)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下载

1539592283749022onsp.jpg

(6)确认稽核比对结果:

①每月申报第1-2天(没有滞留票的情况下),或申报期结束前2天(不管有没有滞留票),系统会做自动确认,用户可直接点击“收取”,在收件箱中查“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②对于申报第1-2天,系统未做自动确认的(也就是有留待比对的情况),那么在申报第1天至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天之间,在JH002中,点击查询,如果您认可查询结果的,就进行手动确认,每月只能确认发送1次,确认后隔天收取“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再进行增值税的填报。

(7)常见问题:

①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发送一次以后,不能再填写?

答:JH001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一个月内允许重复报送且不受申报期时间的限制。

点击[填写],在[事项]中打开。但有个前提条件是,要收到上一次发送的回执后,才能再次点击填写。

②不知道进口口岸代码及口岸名称?

答: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左上角有个进口口岸,上面就写着具体的名称及进口口岸代码。

4.对稽核比对结果异常的海关缴款书如何处理?

答:稽核比对结果异常,是指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

(一)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组织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组织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丢失了怎么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6.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支付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来源:上海 · 杨浦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