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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归集中高新口径与加计扣除口径的区别
2020年12月17日

在实务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一些公司的老板或者财务人员向我们提问,公司在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明明自己公司账面设置了研发费用的科目,并且也据实归集了,为什么在两份审计报告中审定的数字会有差异,有时差异还比较大。

这就源于加计扣除与高新申请的研发费用的认定口径是不一致的。我们大致整理了一下企业归集研发费用时涉及的几项主要费用对应的两种归集口径差异。

一、人员人工费用对比

(一)高新口径: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加计口径: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两者差异

从从法规本身字面意思可以看出,高新口径中指的科技人员,应该除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高新口径是大于加计扣除口径的。

二、直接投入费用对比

(一)高新口径: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1、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二)加计口径: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两者差异:

1、研发费用中不动产租金,可以归集入高新口径,但是不得加计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但是高新口径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块材料费用不得归集入研发费用。在实务操作中,出于谨慎性,我们一般也建议将这一块费用在高新口径归集时予以冲减。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一)高新口径: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二)加计口径: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三)两者差异

1、高新口径下不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研发与非研发活动,但是要有合理的分摊依据备查。

2、不动产的折旧及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在高新口径下可以归集,但不得加计扣除。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一)高新口径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二)加计口径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三)两者差异

高新与加计扣除口径相同。

五、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一)高新口径

1、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2、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3、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二)加计口径

1、财税〔2015〕119号《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中提及的设计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三)两者之间差异

1、可以看出,对于设计费用,两种口径都用了比较专业的名词定义,特别是在加计扣除的口径下,对于“创意设计活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实务操作中的理解是,必须符合上述专业名词的定义范围方可进行加计扣除。同时建议高新认定时参照加计扣除口径下对“创意设计活动”此类费用的定义。

2、高新口径下允许归集的装备调试费用和田间试验费不予加计扣除。

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一)高新口径

1、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

2、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二)加计口径

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

1、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2、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3、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两者差异

1、我们看到,虽然两种口径下都对委外研发费用存在一个80%的比例限制,但是高新口径下,对于委外研发费用,更加强调委外研究形成的成果必须归委托方所有并且与主营业务相关方可进行归集。

2、如果存在合作开发的项目,实务操作中对于合作各方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数据资料的认定,加计扣除口径更加严格,建议高新认定时参照执行。

3、高新口径下,境外研发费用可以扣除,而加计扣除口径下不在扣除范围。

七、其他费用

(一)高新口径

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

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除外。

(二)加计口径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2017年40号公告新增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两者差异

1、加计口径新增了“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高新口径则多了“通讯费”。

2、费用比例不同:高新口径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加计扣除口径则是10%。

3、总局在97号公告中对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进行了明确,其他相关费用=《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高新认定中建议参照计算。

下面我们举一个例子来看一下:

【案例】A公司为一家从事药品研发与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对甲研发项目进行研发,其中,甲项目部分为自主研发,部分委托中国境内某药科大学进行研发。甲自主研发项目共计支出391万元,相关明细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支付研发人员工资及“五险一金”60万元,支付研发人员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发生研发人员的职工福利费4万元;

(2)研发消耗的直接材料10万元,燃料和动力费用1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租赁费5万元、与研发活动有关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另外投入的直接材料在完成中试之后对外进行了销售。

(3)研发中心办公用房折旧费19万元,研发设备折旧费用10万元;研发设施的改建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在本年摊销15万元;

(4)支付甲项目设计费20万元;

(5)支付药科大学甲项目委托研发费用180万元(全部为费用化支出)。

(6)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合计18万元,研发人员的差旅费15万元,通讯费用5万元,知识产权的申请费5万元。

【解答:高新口径】

①人员人工=60+5+4=69万元

②直接投入=20+5+10-10=25万元(完成中试后对外销售的对应材料费10万元予以冲减)

③折旧及摊销费=19+10+15=44万元

④设计费=20万元

⑤委托外部研发费=180×80%=144万元

⑥其他费用扣除限额=(①+②+③+④+⑤)÷(1-20%)×20%=75.5万元

其他费用实际发生额为43万元,低于扣除限额75.5万元,其他费用43万元 可全额进行归集 。

2019年度A企业高新口径研发费用归集合计=69+25+44+20+144+43=345万元

【解答:加计口径】

①人员人工=60+5+4=69万元

②直接投入=20+5-10=15万元(研发活动有关的房屋租赁费10万元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不可加计扣除,另外完成中试后对外销售的对应材料费10万元予以冲减)

③折旧摊销费=10万元(研发中心办公用房折旧费19万元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不可加计扣除,研发设施的改建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④设计费=20万元

⑤委托外部研发费=180×80%=144万元

⑥其他费用扣除限额=(①+②+③+④+⑤)÷(1-10%)×10%=28.67万元

其他费用允许加计扣除=18+15+5=38万元(研发人员的通讯费5万元不可加计扣除),同时高于扣除限额28.67万元, 其他费用只可按照限额28.67万元进行加计扣除 。

2019年度A企业加计扣除口径研发费用归集合计=69+15+10+20+144+28.67=286.67万元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在研发费用的归集时,高新口径和加计口径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实务操作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据实合规进行归集。

作者: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金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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